供水設施安全使用常識
安陽城鄉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 發布時間:2023/4/17 | 瀏覽次數:
1、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擅自從事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挖坑取土、開溝挖渠、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及其他雜物;
(二)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三)其他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活動。
2、禁止下列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3、住宅小區、單位建筑區劃內的園林、環衛、消防等區域共用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管理和維護。
4.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建設、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由供水企業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其他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賠償。
5.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當地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補償。
6.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7.二次供水設施及泵房應當獨立設置并符合衛生和安全標準,不得與消防、非生活飲用水等設施混用;二次供水設備前端須加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倒流裝置,并按規定落實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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