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提高立法質量,成都市司法局將《成都市供水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進行網上公開征求意見,2023年10月30日前可以將意見進行反饋。
征集時間:
2023-09-28至 2023-10-30
反饋方式:
1.在成都市政府門戶網站意見征集專欄提出寶貴意見并留下聯系方式
2.信函請寄至:高新區錦悅西路2號成都市司法局立法一處 郵編:610095
值得注意的是,《成都市供水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不繳水費6月后仍欠費 將銷戶處理。
附件:成都市供水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成都市供水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設施運行維護
第四章 城鄉供水運營服務
第五章 城鄉用水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供水管理,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安全和質量,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供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定義)
本條例所稱供水,是指供水企業依托取水設施、輸水設施、凈水設施、配水設施等構成的公共供水系統,向生活、生產、公共服務等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城鄉供水,包括城鎮供水和農村集中供水。城鎮供水,指城市、街道辦事處、鎮所在地的集中供水。農村集中供水,指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未達到城鎮供水標準的農村供水。
第四條(基本原則)
城鄉供水遵循統一規劃、城鄉統籌、安全第一、品質提升的原則,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安排生產用水和其它用水,構建安全、品質、節約、智慧的供水系統。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是城鄉供水安全的責任主體。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是城鄉供水安全的工作主體和實施主體,負責本轄區內供水的組織、協調和分散農戶供用水管理工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供水事業、保障供水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城鄉供水政府責任制、城鄉供水應急管理機制以及農村供水保障工作體系,落實農村供水保障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供水行政主管等部門的行業監管責任、供水企業的運行管理責任,統籌安排專項資金保障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以及城鄉區域供水配套管網等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推進城市和農村供水同水源、同管網、同水質、同水價、同服務、同監管,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供水、用水工作。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市供水的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供水事務監管機構承擔行政輔助監管職能,負責全市供水行業業務活動具體事務監管。
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村鎮供水工作機構承擔具體工作。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實施村鎮供水具體管理服務工作。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水質監管工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末端加壓調蓄設施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對涉及的建設、設計、施工及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衛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質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
價格、經信、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城管、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公園城市、應急、審計、國資、市場監管、消防、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供水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自治組織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本區域供水相關工作。
第八條(應急管理)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供水企業應當制定供水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不同級別、類型的供水應急處置演練。
區(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供水應急預案應當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供水企業制定的供水應急預案應當報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智慧供水)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供水企業健全供水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對飲用水水源、取水水量、供水設施、供水水量、水質、水壓以及用戶用水的監測與預警,建立相關供水、用水數據庫,通過科學布置防控點、智能化管理和大數據分析等措施,及時掌握供水、用水動態信息。
鼓勵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十條(表彰獎勵)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四川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在供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宣傳教培)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供水企業加強城鄉供水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全社會惜水愛水、保護飲用水水源和供水設施的意識,倡導節水、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水源保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供水、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飲用水水源水量充足、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有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源地;不具備水源建設條件的地區,應當采取跨區域聯網供水等方式配置備用水源或者應急水源。應急供水水量、水質應當符合供水應急預案的要求。
第十三條(供水規劃)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基礎,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充分銜接,編制供水專項規劃,經上一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論證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供水專項規劃進行評估,如需調整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建設改造)
區(市)縣相關部門應當根據供水專項規劃,對水源保障、供水發展和設施建設進行中長期統籌安排,制定完善供水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方案,落實專項資金,組織供水企業結合經濟社會用水發展需求以及市政道路更新改造安排,制定包括水廠、市政供水管網以及老舊居民小區加壓調蓄設施新建、更新和改造等內容的年度實施計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依據供水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規定實施。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公共供水能力能夠滿足生產、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應當逐步關停自備水源,不得新建、改建、擴建自建供水設施。
第十五條(農村供水資金支持)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供水設施規范化、標準化建設予以資金支持。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投勞建設農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十六條(城鄉供水)
城鄉一體化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鎮、村供水廠(站)處置計劃,限期關閉小型供水廠(站)。
城鄉一體化供水管網暫未覆蓋的區域,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小型供水廠(站)加強管理,保證供水水質安全。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分散農戶的供用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
第十七條(末端加壓調蓄設施建設)
對水壓要求超過供水管網水壓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末端加壓調蓄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末端加壓調蓄設施及配套供水管網,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
鼓勵建設單位委托供水企業或者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統一建設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工程設施,相關工程安裝收費標準依據國家、四川省定額計價標準執行。
新建居民加壓調蓄設施應當配備水質在線監測設備,并在蓄水設施增加液位顯示及液位(超高/超低)警示報警系統,接入供水企業供水信息管理系統。
新建居民加壓調蓄設施及配套供水管網在初步設計時,應當經供水企業審核并書面確認后方可進入施工圖設計。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戶表建設)
供水應當裝表到戶、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既有居民住宅的戶表工程改造、更換納入供水設施更新改造年度實施計劃。鼓勵智能遠程水表推廣應用。
第十九條(產品要求)
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國家、四川省和本市工程建設規范標準,選用符合國家、四川省和本市質量以及技術規范要求的產品。
第二十條(資質要求)
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四川省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承擔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第二十一條(驗收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項目(含末端加壓調蓄設施及配套供水管網)的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通知供水、衛健、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供水企業參加。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涉及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測量成果提交至負責各區(市)縣地下管線基礎信息數據庫的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投資概算)
新建、改建、擴建涉及城市供水的工程項目,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供水企業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區劃紅線,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新建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管道及設施建設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供水管道和用水設備的安裝應當堅持建設單位自愿委托的原則。
第三章 設施運行維護
第二十三條(設施保護)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公共供水系統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并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
(二)開溝挖渠、挖坑取土、堆壓重物、掩埋閥井和水表;
(三)進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打樁、頂進作業等;
(四)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
(五)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列為安全防范重點的水廠、末端加壓調蓄設施及配套供水管網等,其運行維護單位應落實人力防范、實體防范、電子防范等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農村供水設施運維資金)
相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村供水設施維修養護資金保障,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農村供水設施運維支持力度,鼓勵集體經濟組織補貼運維資金。
第二十五條(施工保護)
涉及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并經供水企業認可后在供水設施保護范圍設立明顯保護標志;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施工保護方案,經供水企業書面確認后實施,并將保護方案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就涉及供水設施的保護和恢復情況,向供水企業進行交底并存檔。施工過程中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賠償。
第二十六條(遷改要求)
禁止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經供水企業同意,并報經供水、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供水規劃改造、遷移,且公共供水設施改裝、遷移后的工程狀況和質量不得低于原設施并應當經供水、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設施除已明確實施主體的,原則上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費用,并且建設單位或相關實施主體還應當會同供水企業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降低施工期間對用戶用水的影響。
新建、補建、改建、拆除公共供水設施涉及消防設施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在施工前將設計方案書面報送消防救援機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七條(自建設施供水)
自建設施供水單位不得擅自對外供水、擴大原供水范圍。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批準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
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因特殊情況確需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必須經供水企業驗收同意,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并符合國家衛生和其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第二十八條(供水安全)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危害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盜用或者轉供公共供水;
(二)擅自改變用水類別;
(三)擅自損壞公共供水管網或者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裝泵抽水;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六)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七)擅自啟閉公共供水設施以及園林、環衛、消防等公共專用用水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供水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末端加壓調蓄設施管理)
新建居民加壓調蓄設施,經驗收合格,鼓勵移交供水企業運行、維護和管理。已建居民加壓調蓄設施,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對不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范的居民加壓調蓄設施實施改造,經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鼓勵移交供水企業運行、維護和管理。相關運行、維護、更新和改造費用,按國家、四川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加壓調蓄設施,按照自愿原則,可以移交給供水企業運行、維護和管理,相關費用由建筑物業主、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人與供水企業另行協商。
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管理的末端加壓調蓄設施,運行維護、維修更新成本計入供水價格,不得另行收費,運行電費由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城鄉供水經營服務
第三十條(特許運營)
城市供水應當由國有資產控股的供水企業運營,實行政府特許經營制度。農村集中供水應當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委托的供水企業運行、維護和管理。鼓勵通過收購、合并、合作等市場化方式,實現農村集中供水專業化運維。
供水特許經營協議或委托協議中,應當明確供水企業的責任義務和運營退出機制。
國資、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至少每五年開展一次供水特許經營建設運營情況監測分析,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公共供水企業運營要求)
供水企業應當對供水設施運行安全和供水水質負主體責任,并遵守下列管理規定:
(一)具有法人資格,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足額繳納水資源稅和相關工程水費;
(二)制定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具有與運行、維護和管理取水、制水、輸配水等活動相適應的能力及經驗;
(三)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與供水規模相適應的水質檢測工作,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本市相關要求,并接受衛健部門監督;
(四)在供水輸配管網上設立供水水壓監測點,確保供水輸配管網壓力符合區域供水規劃中明確的供水水壓要求,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五)裝表到戶、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安裝的結算水表符合國家計量規定并按照相關規定檢定、更換和維護管理,未按規定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配置經過專業培訓的從業人員,制水、水泵運行、水質檢驗等相關崗位人員應當滿足衛生健康管理要求;
(七)設置經營、維修服務網點和線上線下渠道,為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價格合理的服務,公示供用水合同范本、服務標準、資費標準、水質及水壓、維修標準及期限等,受理用戶反映的水壓、水質、服務質量等問題或異常情況;
(八)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供水有關資料;
(九)按照國家、四川省和本市要求加強各類供水、用水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
(十)結合城市更新改造要求,制定老舊市政公共供水管網更新改造計劃,報市和區(市)縣住建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嚴格控制管網漏損;
(十一)按要求定期完成公共供水設施的檢查、維護以及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整治;
(十二)法律、法規和本市對供水企業的其他運營要求。
第三十二條(末端加壓調蓄設施運維單位運營要求)
末端加壓調蓄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對末端加壓調蓄設施運行安全和供水水質承擔主體責任,并遵守下列管理規定:
(一)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具備與運行、維護加壓調蓄設施等活動相適應的能力及經驗;
(三)配置經過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從業人員,且應當符合衛生健康管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末端加壓調蓄設施、業主委托的庭院管網等設施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
(六)具有完善的水質管理制度,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水質檢測工作;
(七)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開展末端加壓調蓄設施的維修、清洗、消毒、防腐,并建立相關檔案,記錄清洗、消毒作業人員、工作日期以及水樣送檢等情況;
(八)向用戶公告末端加壓調蓄設施的清洗、消毒和水樣送檢情況,并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存檔,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年;
(九)法律、法規和本市對運維單位的其他運營要求。
第三十三條(報裝服務)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務服務大廳設立城鄉用水報裝綜合受理窗口,各鎮(街道)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宣傳。
需要報裝接入公共供水管網和超過水表額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戶,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用水申請,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答復。
第三十四條(供水價格)
城市供水價格和政府投資建設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實行政府定價、分類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城市供水應當按照不同的用水類別分別裝表計量管理,實行用水計量收費。因用戶的責任未分別裝表計量的,按最高類別水價結算。因供水企業的責任未分別裝表計量的,按最低類別水價結算。城市污水處理費依法計入供水價格,根據用戶使用城市供水類別計量合并征收。
供水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示。經核準的供水水價需要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重新報批。
第三十五條(不間斷供水)
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計劃停水或降低水壓的,應當提前四十八小時向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停水時長、影響范圍、臨時供水措施、施工方案以及應急預案等資料。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審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通過的,供水企業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停水范圍內用戶,并嚴格控制計劃停水時長及影響范圍。
因不可抗力、供水設施故障等原因臨時停水或降低水壓的,供水企業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報告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連續停水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業應當為居民生活用水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供水企業在進行搶險、搶修作業時,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對影響作業的道路、樹木等有關設施,可以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搶險、搶修作業完成后,供水企業應當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預裝服務)
鼓勵供水企業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推送的用戶用水需求,在工程建設期間提前提供接水預裝服務,預先完成外線工程施工,保障用戶開工即通水,為用戶提供給水接入全過程一站式集成服務和幫辦服務。
第三十七條(延伸服務)
供水企業提供產權分界點以后延伸服務的,按照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應當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允許收取合理費用,實行明碼標價和清單管理,已經納入水價的除外。
第五章 城鄉用水管理
第三十八條(供用水合同)
供水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供用水合同的范本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保障用戶用水權益。供水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水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未簽訂供用水合同的用戶,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既有建筑簽訂總表供用水合同的,在完成一戶一表改造前,由原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義務。一戶一表改造后原合同相對方應當協調新用戶與供水企業重新簽訂供水合同,由新用戶履行合同義務。
園林、環衛等公共專用用水設施,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與供水企業簽訂供水合同,規范用水行為。
第三十九條(水表計量)
用戶發現結算水表損壞或計量失準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內予以修復或者更換。結算水表損壞不能計量的,供水企業應當按照供水合同約定的方式估算水費;供水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費。
第四十條(水費繳納)
用戶應當按照結算水表數據、用水類別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城鄉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并使用統一的收費憑證。
用戶逾期不繳納水費的,應當按照供水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戶在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中止供水。用戶中止供水之日起六個月內仍未結清欠費的,供水企業可以實施銷戶處理。用戶繳清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水費和違約金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供水。
滅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水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取用被救援單位消防用水設施的,水費由被救援單位承擔;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設施的,水費由被救援單位支付給第三方。
第四十一條(業務辦理)
用戶改變用水類別、擴大用水范圍、變更戶名、停止(含暫停)用水的,應當提前二十日到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并結清當前水費,供水企業應當在十日內予以答復。連續六個月停止用水又不申辦停用或銷戶手續的,供水企業可作拆表銷戶處理。
第四十二條(戶內管道)
用戶新建、改建、擴建的戶內管道及其附屬用水設施,其設計、用材、安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維護和監管責任)
供水設施的維護分界點,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供用水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未簽訂供用水合同的,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以結算水表為界,結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戶或者產權人負責維護。
消防、園林、環衛等公共專用用水設施,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監管,并由產權人進行管理和維護。
公共消火栓實行專管專用制度,除訓練演練、滅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四十四條(節約用水)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用節水設施。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水的漏失。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績效考核體系)
供水安全應納入到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體系。
第四十六條(運行評估考核體系)
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四川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城市供水企業進行評估考核,城市供水企業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運營。
市和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四川省和本市有關規定,每年組織一次開展村鎮集中供水工程規范化管理評價工作,評價未達標的工程,由所在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條(第三方評估認證)
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對供水企業進行評估和認證。評估認證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進行真實、客觀的評估和認證。
第四十八條(社會監督)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監督制度并健全機制,暢通渠道,及時聽取人民群眾關于供水安全和供水服務的投訴、舉報、意見和建議。
相關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供水安全問題常態化排查和動態監測機制。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供水服務熱線,及時受理用戶反映的水壓、水質、服務質量等問題或異常情況,并自覺接受媒體和社會團體的監督。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在收到用戶投訴后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與用戶溝通,進行核查;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用戶作出答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飲用水水源、損壞供水設施以及其他影響供水安全的行為和問題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九條(供水水質管理)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質檢測體系建設和從業人員培訓,做好城鄉供水水質檢測的監督工作。衛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城鎮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每季度將飲用水水質抽檢結果通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村供水實行定期抽檢,逐步提高監測覆蓋面。
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向市和區(市)縣供水、衛健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報表、檢測資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對供水企業影響供水安全行為的處罰)
村鎮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供水水壓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未按要求定期完成公共供水設施的檢查、維護以及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整治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未按要求公示供用水合同范本、服務標準、資費標準、水質及水壓、維修標準及期限等相關信息的。
城市供水企業違反前款第(三)項所列行為的,由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法定代表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一條(對不按規定運行維護末端加壓調蓄設施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末端加壓調蓄設施的運行維護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對設施進行運行維護的,由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對他人影響供水安全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盜用或者轉供村鎮公共供水的,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計量表的按照使用類別追交水費(含污水處理費),無計量表的按照管徑的壓力流量追交使用類別水費(含污水處理費);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擅自改變村鎮用水類別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與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改裝、遷移、拆除或者毀損村鎮公共供水設施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五十三條(對建設工程施工影響供水安全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未向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未在供水設施保護范圍設立明顯保護標志或未按照規定編制施工保護方案,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由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產品的,由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按照一戶一表要求進行城市供水設施建設的,由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信用懲戒)
按照本條例規定受到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處罰情況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依法依規采取失信懲戒措施。
第五十五條(兜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行政責任)
有關行政機關、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供水監督管理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